解除装修合同

时间:2023-08-28 14:34:19
解除装修合同

解除装修合同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解除装修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解除装修合同1

因原租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如果出租人未将次承租人作为被告的,考虑到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问题以及保护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原则上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次承租人人数过多,且各方的利益也不同,则不宜追加次承租人为第三人,可根据情况需要,由当事人另行诉讼。

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解除合同并赔偿装修等添附损失的,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般无须追加出租人为案件的第三人。

租赁房屋与其添附物,属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物,对原物虽然尚能分明,但无法分离或者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民法理论认为,不动产所有人可以取得添附于不动产的动产所有权。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一般以不动产为主物,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其上的从物的所有权。对于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添附物后,动产所有人能享有何种权利的问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16条规定,动产因附合而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者,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但原动产所有人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其动产的价值相当的补偿。

德国民法典第946条规定:"动产与土地附合成为土地之同一体的构成部分者,土地所有权 ……此处隐藏5691个字……理期限,从而支持原告有关租金损失计算至20xx年5月7日的诉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院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且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擅自退场,造成逾期竣工及系争房屋长期空置,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给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被告已施工工程经审计价格为33945元,原告据此要求被告退还多收取的工程款6055元亦属合理,应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在外租房损失一节,本院认为被告逾期竣工导致原告无法按期入住,原告已提出证据证明其在外租房居住,该损失被告理应赔偿,至于赔偿的标准本院将根据本案案情并结合市场行情予以酌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曹某与被告某某室内装潢公司签订的《某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二、被告某某室内装潢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某逾期竣工违约金6700元;

三、被告某某室内装潢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曹某装修工程款6055元;

四、被告某某室内装潢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某租金损失(自20xx年11月26日起至20xx年5月7日止,按每月20xx元计算)。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审价费1500元,由被告某某室内装潢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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